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海域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照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防止造成海岸侵蚀。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