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海域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有利于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增殖放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增殖放流物种名录,禁止放流和放生未列入增殖放流物种名录内的物种。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