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海域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从事海上捕捞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限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渔船携带禁用渔具和炸鱼、毒鱼、电鱼用具。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