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海域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区政府应当促进休闲渔业发展,扶持传统渔民转产转业。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要求。本条例所称休闲渔业,是指以渔业生产为载体,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业形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