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当促进休闲渔业发展,扶持传统渔民转产转业。

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要求。

本条例所称休闲渔业,是指以渔业生产为载体,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业形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