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海域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使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域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使用者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及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