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