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排放污染物单位的负责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以及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部门的责任人,每年应当接受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教育培训。其中重点排污单位的负责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以及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部门责任人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