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在指定区域举办活动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举办活动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拆除临时搭建设施、清理现场或者恢复环境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