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乱摆放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