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树木或者擅自采摘湿地公园管护的花草、果实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