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坏地理界标、宣传牌等保护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