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或者拆除,属于条幅、充气物等广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类型广告的,按照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