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管理机构同意放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