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湿地公园内举办活动的,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活动举办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活动结束后五日内,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