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湿地公园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