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湿地公园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