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湿地公园内不得建设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湿地公园保护要求的项目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村庄建设和其他建设。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村庄、单位应当限期搬迁安置。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