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湿地公园详细规划由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