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湿地公园详细规划由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