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从事文物保护的机构具体负责古墓群日常保护与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文物保护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侵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经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授权,向造成古墓群及其附属文物损害的责任人追偿。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