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古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古墓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