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下列区域,设立明显标志,并制定具体防治措施。(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风景区等区域为重点预防保护区;(二)人为活动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为重点监督区;(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为重点治理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