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无力自行治理或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其水土保持方案的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向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