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的,应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合同,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拒不承担合同规定治理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