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规定向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一)对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护坝、水池、水窖、梯田等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征;(二)对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按生产建设占地损坏面积一次性缴纳,其中重点治理区按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二元计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按每平方米二元至三元计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