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应在本条例生效后六个月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