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者降低工程质量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