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侵占、损毁、损坏、擅自移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