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或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三)地质灾害风险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条件,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存在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风险的区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