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活动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