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初步设计,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