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初步设计,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