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