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