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