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监测、搬迁或者治理措施,保护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要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