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监测、搬迁或者治理措施,保护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要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