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