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监测、搬迁或者治理措施,保护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要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