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规划自然资源、应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