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