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