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