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涉密的地质资料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