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文化遗址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