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自然资源、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