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抹,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