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矿、爆破、开荒、挖掘、取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