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扩)建红色文化遗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