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发展旅游的,其保护责任人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红色文化遗址利用方案,并经核定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