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及相关博物馆、纪念馆,组织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及相关博物馆、纪念馆,组织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