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重大修缮,应当报核定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红色文化遗址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遗址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