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保护规划中涉及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要求;

(二)按照日常保养、维护办法,做好红色文化遗址的日常保养、维护;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查、维修保养、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采取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五)发生危及红色文化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抢救保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人承担日常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核定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