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四)由组织或者个人认养的,认养人为保护责任人;(五)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